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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代班驾驶”名义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出租汽车,违法!

2025-04-21 15:51 来源: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分享:

20253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一起出租汽车公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4日,出租车驾驶员刘某驾驶贵CUE4XX巡游出租汽车搭载2名乘客拟从湄潭送至遵义,行驶至杭瑞高速某路段时,因车辆突发故障,刘某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更换轮胎。彭某驾驶渝A331XX小型普通客车与该车相撞,导致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判定刘某和彭某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湄潭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公安交管部门抄告的事故信息后,对贵CUE4XX巡游出租汽车所属的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事发时刘某并未注册登记在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客运经营服务,该公司存在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湄潭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四条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吊销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贵 CUE4XX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决定。

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刘某从业资格证在事故发生时是合法有效的,且刘某只是临时“代班”,不应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本案中,虽然刘某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本身处于有效期内,事发时刘某并未注册登记在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客运经营服务,并不具备驾驶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贵 CUE4XX巡游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资质同时,公司所主张的临时“代班”驾驶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范畴。刘某驾驶贵 CUE4XX巡游出租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服务单位已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手续。公司不能以所谓的临时代班为理由,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遵义湄潭某某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巡游出租汽车事故发生率的显著上升。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已成为引发安全事故的重大潜在隐患之一。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注册制度是行业管理的重要规范之一,企业对于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合规管理,负有法定的首要责任。企业在安排驾驶员上岗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其注册登记情况,同时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出行安全。本案通过作出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严厉处罚决定,一方面向社会大众传递了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引导公众选择合法营运车辆出行;另一方面,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出租汽车车辆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同时对于引导和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

作者:蒋

一审:黎

二审:刘

三审:唐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