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404项)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 | 行政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 | 行政许可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 | 行政许可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 | 行政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 | 行政许可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交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交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 | 行政许可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交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 | 行政确认 |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修正) | 安监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 | 行政确认 | 船舶名称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1 | 行政确认 | 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2 | 行政确认 | 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 |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20】52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20】52号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3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4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5 | 行政确认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6 | 其他类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5月23日修正)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7 | 其他类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
1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2014〕第2号) |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8 | 其他类 |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检测验收、竣工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第十六条 |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9 | 其他类 | 权限内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五十五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0 | 其他类 | 权限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政策法规科 建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1 | 其他类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2 | 其他类 | 船舶图纸及其技术文件审查 |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3 | 其他类 |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 | 航务科 安监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4 | 其他类 | 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焊接工作的人员的考试及发证 |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 |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5 | 其他类 | 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二条、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6 | 其他类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4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4项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7 | 其他类 | 监理合同备案、试验检测合同备案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第25、49条 | 工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8 | 其他类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备案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9 | 其他类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政策法规科 航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0 | 其他类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 | 政策法规科 运输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1 | 行政检查 | 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2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2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42条 | 运输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2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运输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3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运输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4 | 行政检查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运输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5 | 行政检查 | 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1.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2、65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8、59条 | 航务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6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相关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42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27、28条 | 航务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7 | 行政检查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一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45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51条 | 工程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8 | 行政检查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57条 | 工程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9 | 行政检查 |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养公路的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0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33、45条 | 工程科 安监科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0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2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3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同意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擅自进行公路或涉路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4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规定范围和公路两侧一定距离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5 | 行政处罚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6 | 行政处罚 |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7 | 行政处罚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或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8 | 行政处罚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或从事其他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9 | 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0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2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3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4 | 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6 | 行政处罚 |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7 | 行政处罚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或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8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总数超过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89 | 行政处罚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0 | 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1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8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9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经营许可,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0 | 行政处罚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1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2 | 行政处罚 |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3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途中甩客、站外揽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4 | 行政处罚 | 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和有关规范检测、维护、保养车辆,擅自改装或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5 | 行政处罚 | 客(货)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或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6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变场站用途和服务功能,不按规定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09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大纲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0 | 行政处罚 | 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1 | 行政处罚 |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2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3 | 行政处罚 |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4 | 行政处罚 | 客运包车违规行为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5 | 行政处罚 |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再具备许可或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6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7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8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1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1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2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3 | 行政处罚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4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5 | 行政处罚 | 托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6 | 行政处罚 | 未在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使用登记证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8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29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0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1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2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3 | 行政处罚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4 | 行政处罚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6 | 行政处罚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7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8 | 行政处罚 |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未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39 | 行政处罚 | 聘用驾驶人未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聘用档案,在本站以外或委托他人设立售票点未备案,未将托运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0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1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2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3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4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6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7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49 | 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0 | 行政处罚 | 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1 | 行政处罚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2 | 行政处罚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3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4 | 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5 | 行政处罚 | 涂改、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处罚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6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未规范订立协议或合同,强行代理、代办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7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隐匿有关资料,瞒报、谎报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8 | 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港口经营人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59 | 行政处罚 | 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0 | 行政处罚 | 从业单位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经营项目或者范围,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1 | 行政处罚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2 | 行政处罚 | 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3 | 行政处罚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或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4 | 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5 | 行政处罚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助航标志,或设置的专用航标、助航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6 | 行政处罚 |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以及其他必要的航标,增设航行安全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7 | 行政处罚 | 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8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69 | 行政处罚 | 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0 | 行政处罚 | 船舶触碰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1 | 行政处罚 | 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2 | 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或擅自调整运行方案,不按运行方案或调度规则调度开放、运行,未及时开展养护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3 | 行政处罚 | 强行闯闸、碰撞闸门,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废弃物,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4 | 行政处罚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5 | 行政处罚 | 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通航或者暂时中断通航未设置航标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处罚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6 | 行政处罚 | 运营单位不按规定运行、维修、保养通航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7 | 行政处罚 | 达不到通航设施运行条件,可能危及通航或设施安全暂停运行未及时通报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8 | 行政处罚 | 未制定、未报送通航设施应急预案或未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79 | 行政处罚 | 发生安全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拯救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0 | 行政处罚 | 未编制通航设施维修、保养计划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1 | 行政处罚 | 不服从指挥,不按规范和规定秩序过闸,抢进抢出、不如实申报信息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2 | 行政处罚 | 运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船舶,未办理相关准运手续和安全检查手续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3 | 行政处罚 | 通航设施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的停航期间,等候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停靠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4 | 行政处罚 | 船舶强行闯闸、碰撞闸门,装卸货物、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废弃物、上下人员、生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等影响通航设备、设施安全的处罚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5 | 行政处罚 |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6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及其他违反船舶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7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8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8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1 | 行政处罚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2 | 行政处罚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3 | 行政处罚 | 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4 | 行政处罚 | 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5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6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未建立档案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7 | 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8 | 行政处罚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199 | 行政处罚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0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1 | 行政处罚 | 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2 | 行政处罚 |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3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4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5 | 行政处罚 |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6 | 行政处罚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8 | 行政处罚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09 | 行政处罚 |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0 | 行政处罚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1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2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3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4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未依法进行并如实记录安全生活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5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6 | 行政处罚 |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标准和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7 | 行政处罚 |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标志或定期检查、检测,未设专人管理专用库场、储罐或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包装的危险货物,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8 | 行政处罚 |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单独存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19 | 行政处罚 |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0 | 行政处罚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1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2 | 行政处罚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3 | 行政处罚 |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4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5 | 行政处罚 |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6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7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拆船厂,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报告,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29 | 行政处罚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0 | 行政处罚 | 违规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影响、危害港口、航道设施和通航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1 | 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或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2 | 行政处罚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4 | 行政处罚 | 内河航行船舶未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擅自进出内河港口,不遵守通航规定,未申请引航和违规载客载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5 | 行政处罚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6 | 行政处罚 | 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未经同意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7 | 行政处罚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8 | 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39 | 行政处罚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0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1 | 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2 | 行政处罚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3 | 行政处罚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4 | 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5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6 | 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7 | 行政处罚 | 船舶航行时船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8 | 行政处罚 | 船舶航行时船长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49 | 行政处罚 | 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0 | 行政处罚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船舶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安全和防护要求,上船工作,不履行救助、遣返义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2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4 | 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5 | 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6 | 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7 | 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违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办理有关业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在船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8 | 行政处罚 |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课程未经确认,不如实告知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不按照规定备案、出具培训证明,未按照规定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59 | 行政处罚 |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0 | 行政处罚 |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1 | 行政处罚 | 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有关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处罚 | 《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取得,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变造或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取得,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变造或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4 | 行政处罚 | 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不掌握船舶动态和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5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6 | 行政处罚 | 违规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7 | 行政处罚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8 | 行政处罚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规定和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69 | 行政处罚 | 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未按照规定发布航行警告、通告或航行警告、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0 | 行政处罚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报告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和船舶水上拆解,进行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1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2 | 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3 | 行政处罚 | 渡船航行、救生设备不齐全或不合格,船员、渡工无船员适任证书或酒后驾船,超载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4 | 行政处罚 | 渡船违规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5 | 行政处罚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6 | 行政处罚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7 | 行政处罚 | 遭遇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8 | 行政处罚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79 | 行政处罚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办理申报手续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0 | 行政处罚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证明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2 | 行政处罚 |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散装液化天然气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3 | 行政处罚 | 航行游艇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4 | 行政处罚 | 未在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停泊,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未备案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5 | 行政处罚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6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报备或使用涂改或非法受让的许可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未申请复查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8 | 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89 | 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1 | 行政处罚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2 | 行政处罚 | 船舶超标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3 | 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作业情况,从事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5 | 行政处罚 | 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6 | 行政处罚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7 | 行政处罚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8 | 行政处罚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99 | 行政处罚 | 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未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0 | 行政处罚 | 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1 | 行政处罚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以及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2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3 | 行政处罚 | 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4 | 行政处罚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5 | 行政处罚 | 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6 | 行政处罚 | 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7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责令改正并受到罚款处罚,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8 | 行政处罚 | 未经检验或者检丈、登记、发证和未配备合格驾驶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吃水超过载重线的处罚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09 | 行政处罚 | 违规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0 | 行政处罚 | 自用船舶违规航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2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安全设施和运营服务标志标识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3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4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5 | 行政处罚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6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7 | 行政处罚 | 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19 | 行政处罚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未取得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0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1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甩客、拼客、绕行及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3 | 行政处罚 | 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4 | 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5 | 行政处罚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6 | 行政处罚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经营许可,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8 | 行政处罚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2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暂扣或没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0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2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3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5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6 | 行政处罚 |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8 | 行政处罚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39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定期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或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0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未经批准或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1 | 行政处罚 |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处罚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2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4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肢解发包或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5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6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7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8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4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0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1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2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4 | 行政处罚 |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5 | 行政处罚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6 | 行政处罚 | 未在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7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经同意变更约定监理人员,所属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在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8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59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风险评估、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守,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等违反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2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3 | 行政处罚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4 | 行政处罚 |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5 | 行政处罚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6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7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8 | 行政处罚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6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0 | 行政处罚 | 拒不服从流动治超引导,故意堵塞公路或强行行驶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1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七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2 | 行政强制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3 | 行政强制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4 | 行政强制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性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5 | 行政强制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拒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6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性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7 | 行政强制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据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8 | 行政强制 | 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79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报送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逾期不采取补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0 | 行政强制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逾期仍未清除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1 | 行政强制 | 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强制性措施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2 | 行政强制 | 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强制性措施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3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内设置抬网和拦河捕捞网具,违规在通航水域内设置网箱或者其他水产养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4 | 行政强制 | 运营单位不按规定维修、保养通航建筑物及设施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性措施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5 | 行政强制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6 | 行政强制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强制性措施 |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7 | 行政强制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8 | 行政强制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89 | 行政强制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内河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0 | 行政强制 |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1 | 行政强制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2 | 行政强制 |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3 | 行政强制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4 | 行政强制 | 船舶违规排放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性措施 |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5 | 行政强制 | 在内河航行游艇未持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拒不停航的强制性措施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6 | 行政强制 | 船舶违规排放或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7 | 行政强制 | 未经检验或者检丈、登记、发证和未配备合格驾驶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吃水超过载重线拒不停航的强制性措施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8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99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0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1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2 | 行政强制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3 | 行政强制 | 对故意堵塞公路或者强行继续行驶的行政强制 | 《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六十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04 | 行政强制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强制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二、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